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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8/2024

最新482自雇成功案例!合伙投资的公司/自创的企业/夫妻档,到底能不能担保我走雇主担保呀?

雇主担保,顾名思义需要有一个澳洲的雇主担保你。

那这个雇主可以是我自己的店吗?可以是我创立的公司吗?我投资合伙的公司呢?我担保我自己可以吗?

答案是:移民法中并没有禁止自雇走雇主担保482,但是自雇是否可以其实并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你的自雇可以不代表他的自雇也可以。自

雇成功案例

我们近期刚有一个自雇的软件工程师,初次递交提名被拒后,通过AAT上诉翻案成功——客户是公司的创始人,同时担任公司的软件工程师。自雇总体来说会比一般的雇主担保更加难。签证官的审理指导条例(PAM)特别说明自雇要证明岗位不是被特意创造出来为留在澳洲获得永居的。

果然,在审理时屡次被质疑提名岗位的真实性,AAT 仲裁官在听证会上一直围绕在“这个职位为何不能被别人替代,如何证明岗位不是被创造出来的”的问题上,好在我们事先在职位真实性上面做了超过30个材料的充足准备和演练,在仲裁官面无表情的盘问和笔录下仍然从容应对,最终足以打消仲裁官的疑虑。现在终于收到好消息,直接下批提名,签证打回移民局重新审理!

所以今天我们简单来聊聊自雇走雇主担保,只是尝试把基础逻辑说清楚,想要更加详细的判断,还是要case by case来联系评估。

Sole trader是否适合走自雇性质的雇主担保?

虽然Sole trader可以作为雇主担保雇员,但是如果是担保自己本人的话,是不太适合的。

原因是根据澳洲公司法,只有在company的business structure下面,注册为company的企业才可以作为一个separated legal entity。因此,也只有在这个前提下,business owner才可以作为自己企业的employee。

我开了公司后,自己是owner也同时是employee,可以吗?

在注册成为公司后,business owner依靠自己的技术特长和专业背景也是可以被公司雇佣担任公司运营中的重要一员,也就是一人分饰两个角色。

根据482提名网申上面的问题,Self-sponsorship的定义很广,即公司的所有人或者决策人是nominee本人自己或者和nominee有血缘,婚姻或者利益关系的其他人。

  • 如果决定走自雇这条路,在进行相关提名申请的时候应做相应披露,常见但不仅限于的自雇形式:
  • 自己拥有公司100%的ownership,并且用该公司提名自己申请雇主担保
  • 配偶和自己共同拥有公司的ownership,并且用该公司提名自己申请雇主担保
  • 亲人和自己一起拥有公司的ownership,并且用该公司提名自己申请雇主担保
  • 朋友拥有该公司的ownership,你对公司进行了投资会有分红,并且用该公司提名自己申请雇主担保

以上等形式的自雇是可以,但是还并不代表你适合通过自雇来申请雇主担保,这里面有两个核心问题要解决好:

问题一:企业管理者和运营具体岗位这两个角色应如何平衡?

雇主担保要求被担保的职位的是full-time capacity,也就是需要是一个全职岗位。如果同时兼任以上提到的两个角色,如何保障在提名岗位上的时间是满足全职要求的?

比如你拥有这个公司的full ownership, 你同时也做会计管账,如何证明你做会计管账的时间和工作量达到一个全职岗位的水平呢?还是你主要做管理,做会计管账只是你众多工作中其中一项呢?

问题二:提名岗位的真实需要性

雇主担保都会严格审查提名岗位的真实需要性,签证官容易质疑的一个问题就是提名岗位的存在是企业运营的需要还是以帮nominee拿签证为目的而设立的?自雇也不例外,而且带自雇性质的提名申请需要提供更充分的理由和材料来证明提名岗位的真实需要性。

移民局内部审理指引里面也提到,雇主担保不禁止自雇,但需要注意的一个点就是自雇不能够只是被利用来为nominee(被提名的雇员)创造在澳洲长期居留或者获得永居的机会。

同时,AAT之前的判例也强调了需要有其他原因来支持这个担保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考虑到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发展,尽管同时也会为nominee及其家人带来利好的移民结果。

那怎么样适合走自雇?

适合走自雇性质雇主担保项目的申请人

一般来说:

第一:从事着一些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相关工作经验来支撑的职业,可以是专业类也可以是技工的 (比如chef, 会计, baker等)

第二:建议拥有澳洲相关学历或者澳洲认可的相应资格证书,如professional membership, trade recognition/licence/registration等

问题二是所有雇主担保中都会被严格审查的一点,只是自雇可能会更加严格以及要求会更高一些。自雇的潜在申请人更应注意根据问题一的答案来评估自己是否适合走自雇性质的雇主担保。

在实际案例中,夫妻或者de facto partner其中一方作为公司的管理者,而另外一方作为公司的雇员且是公司的核心成员,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在满足雇主担保对于雇主这边其他所有要求的前提下,如果作为雇员的一方不能继续填补所在的岗位,同时在本地也无法找到合适的人选来顶替的话,公司将会受到非常严重的损失,以至于不能继续经营下去。如果是基于这种情形,建议可以考虑自雇性质的雇主担保。

比如:夫妻两人一起开了家中餐厅,妻子负责管理等其他工作,丈夫主要就负责厨师的工作。丈夫想要用这家餐厅来担保自己通过厨师的这个岗位来申请雇主担保。在餐厅满足提名相关要求的情况下,丈夫在澳洲有相关学历和资格证书,此前在国内和澳洲都有多年的厨师工作经验。现在该餐厅的菜品的设计、选材、制作和把关等工作都由丈夫主要负责,如果他不能继续担任这个岗位,可能很长一段时间无法找到合适替代者,也就无法经营下去。

总而言之,走自雇的雇主担保

首先需要对公司做全面的评估,看是否符合提名的相关要求同时对nominee的skills, qualifications和relevant experience也有更严格的要求。自雇并非不可以,但也绝对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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