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担保 从今年初逐渐进入更多 海外申请人 的视线。
先是因为年初时政府 预告了一系列雇主担保的利好政策 ,比如TSS将改为工作2年就可以转永居(现在是3年),短单STSOL上的职业也将获得直通永居的通道。这些政策的落实和细则从今年年底开始会逐一揭晓。
另外也有部分因素来自 于 23-24财年州担配额锐减, 原本想走190/491的考虑再找个Plan B。
很多海外申请人初步了解雇主担保后都会 卡在“有一个愿意的雇主” 上。确实,就算有多年相关经验,直接在海外重新寻找并获得澳洲的offer和担保,比较的困难。
诶,那如果我的公司在澳洲有分公司,甚至总部就是在澳洲的, 从海外调派到澳洲,可以吗? 会简单一点吗?跟一般的雇主担保有什么不同呢?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个问题。
目前,海外企业如果要派遣员工到澳洲分公司工作, 主要是通过Standard Business Sponsorship(SBS)以及相应的482提名申请 。
由于涉及到同一个企业内部员工的调派,相对于一般的482申请人来说,这类的申请人在移民法内部审理指引里面有专门的定义, 即intra-corporate transferee , 满足这个定义的相关申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享有部分的优惠政策。
I ntra-corporate transferee 指的是 目前在海外企业工作的员工将要通过482签证被转到澳洲本地为同一企业或者该企业的澳洲分公司工作。
属于Intra-corporate transferee的话,对于雇员本身对比一般的482没有太多不同的额外要求, 主要就是要2年相关工作经验和语言的要求(长单职业是总分5,单科不低于5;短单职业是总分5,单科不低于4.5)
如果海外的企业已经为 澳洲的分公司注册了ABN, 也已经开始运营一段时间,并且有一定的business activities,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 由澳洲分公司的ABN 作为SBS和482提名申请人来承担担保企业所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另外一种情况是, 如果尚未注册澳洲的分公司或者注册的澳洲分公司尚未营业, 那么 海外的企业本身 应该作为申请人来递交SBS和482的提名申请。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 海外的企业需要额外提供充分的材料来证明派遣海外员工到澳洲本地工作的必要性 ,例如帮助建立澳洲分公司的运营或者履行和澳洲本地其他企业之间的协议等。
对于intra-corporate transfer类型的482提名申请,LMT的要求是可以豁免的, 但需要递交一份呈述 。
同样,对于一些 特定的职业,如果海外被派遣的员工目前是在WTO国家工作,一些针对于该职业的caveats将可以被豁免 ,比对在 薪资 这一块的caveat。
如 Corporate General Manager (ANZSCO 111211), 目前caveat的要求是要每年薪资高于180,000AUD ,但如果被担保的雇员目前是在中国工作,之后是被派遣到澳洲工作,那么这个要求是可以豁免的。
与 所有雇主担保一样 ,Intra-corporate transferee的核心还是在于提名 ,只是说这里是要证明为什么有必要从海外调派一位 雇员,而不是在澳洲本地招聘之类的。
不久前我就成功帮助两位客户通过Intra-corporate transferee获批雇主担保。
两位客户是被同一个公司担保,之前是国内公司的雇员, 澳洲分公司运营了一段时间具备担保资格,也有了长期境外办公的需求 ,之后联系到我们。
一位的提名岗位是 133611供应和分销经理 ,482提名和签证同时获批,等待时间不到一个月
另一位是 平面设计师 ,同样是递交后很快就同时获批提名和签证。
最后补充一点, 澳洲经济发展委员会( The 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Australia) 曾经在 去年年底的时候向澳洲政府提议增加快速审理通道来便利跨国公司派遣海外员工到澳洲本地工作。
相对于在澳洲本地雇佣本地人才来满足澳洲分公司运营的需要,对于一些核心关键的岗位,许多跨国公司愿意考虑从总部或者其他国家分公司调派合适的人选来填补空缺, 毕竟这样一来可以降低招聘的相关费用,二来可以无缝链接适应岗位的需求 。
说是从10月底开始政府就会公布有关雇主担保改革的时间表细则, 是否包括相关的改革,可以拭目以待 。